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8157号
原告: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42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骏。
委托代理人:解洋,系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催交后,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