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1117号
原告: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42号楼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63131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恒业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DHRHB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原告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东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