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9民初929号
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
被告:黑龙江森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森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07元(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汇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名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杨慧
书记员 黄 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