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富源县墨红镇富宏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4民初496号
原告: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建材五金产业园13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540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县墨红镇富宏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吉克村委会尹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32559712749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墨红镇富宏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8元,由原告富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