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闽耀经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4民初839号
原告:昆明闽耀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王家营片区红河水泥厂旁松香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9639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建材五金产业园13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540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2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房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闽耀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昆明闽耀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闽耀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