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金葡萄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24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建材五金产业园13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540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金葡萄果业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鸡汤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30269306527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金葡萄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云012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将销售给被执行人的、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鸡汤村的所有冷库设备(详见《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归其所有的冷库设备、材料清单》)拆除收回。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到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办事处鸡汤村民委员会调查,并到现场粘贴公告、执行通知书。2020年6月16日上午到冷库设备所在地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派施工人员对冷库设备、材料进行拆除、运走,本院委托云南省曲靖市珠江源公证处对强制执行过程进行公证,并对拆除的冷库设备材料进行清点登记(已出具公证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云012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