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云南胤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执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秋芳,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
3号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5401W。
被执行人:云南胤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芸,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定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K4N0E50。
本院在执行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胤泽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胤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000元、案件受理费7353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0954元。申请执行人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执行,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66307元。被执行人云南胤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交纳执行款866307元,本院已将案款855353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现全案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2329执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戍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