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结案报告
(2023)辽081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姜海滨
被执行人:辽宁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811行审7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辽宁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5050元(含50元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结案说明,现本案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继 越
法官助理 郭思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