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xxxx,XXX,现住:xxxxx。
被执行人:任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XXX**,现住XXXXXX。
被执行人: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郝XX与被执行人任XX、辽宁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811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811执800号案件的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娜
审 判 员 继 越
审 判 员 王钰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潘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