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瓦工,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辽宁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青花大街东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81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811执804号案件的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娜
审 判 员 继 越
审 判 员 王钰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潘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