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杨建生与被告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杨建生与被告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4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滦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杨建生。
被告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生与被告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生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建生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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