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银瑞兴达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某某)与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3111号
原告:北京银瑞兴达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振景文屯村。经营者***,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狼垡市三河市区南环路北侧科技局商业主楼东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瑞兴达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瑞兴达建材销售中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瑞兴达建材销售中心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银瑞兴达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北京银瑞兴达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郭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