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滦民保字第7-1号
申请人杨建生。
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双滦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对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原告杨建生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