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8652号之二
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大闫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563087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4774元。担保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区鼎盛商贸街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4774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