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洪洞县山头乡曲树腰煤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抗21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现已病故。
原审被告:洪洞县山头乡曲树腰煤矿(曾称山西三鑫汇源煤业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洪洞县山头乡曲树腰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依职权依法进行检察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6]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车俊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