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4民初1931号
原告: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拱汾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734035659W。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辛村乡南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792248257J。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万安镇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70367E。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山头乡曲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70359K。
法定代表人:高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陆合集团万安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段晓霞
审判员 任现民
审判员 段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彬彬
书记员 麦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