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山西临汾尧都区柳沟煤矿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
住所地:洪洞县拱汾街9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现住临汾市。
被执行人:山西临汾尧都区柳沟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太山,董事长。
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郑家庄村。
被执行人:山西梦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太山董事长。
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郑家庄村。
被执行人:张翠霞,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现住临汾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临汾尧都区柳沟煤矿有限公司、山西梦源煤业有限公司、张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临汾尧都区柳沟煤矿有限公司、山西梦源煤业有限公司、张翠霞的银行存款98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凌山
审判员 王斌斌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