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3民初1584号
原告:孙翀,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个体,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山委哈大公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并通知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而原告又未能提供关于被告去向的相关证明,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