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3民初1584号
原告:孙翀,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个体,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山委哈大公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并通知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而原告又未能提供关于被告去向的相关证明,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