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5025-1号
申请人: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0日生,住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731.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731.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199元,由申请人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