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

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5025号
原告: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生,住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爱诺玻璃钢工艺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8元,由原告沈阳碧铭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