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5757号
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财富金融中心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705号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