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104号
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25日,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为10950元,由原告陕西科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李沫雨 审判员 刘 淼
书记员 常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