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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兴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4007号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19584,由原告承担12292元,本院退付原告7292元。 审 判 员 周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