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赤高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华昌路南段(**红星集团咸阳红星印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白杨南路4号西楼2**6层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桥上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厨房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厨房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陕01知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桥上桥公司以已与**实业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桥上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陕西桥上桥锅炉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