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6349号
原告:湖南天酬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桥社区毛坡组。
法定代表人:刘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箫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切面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上黄栗坪组。
法定代表人: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彪,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天酬勤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切面标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天酬勤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切面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湖南天酬勤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切面标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酬勤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切面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3元,减半收取7612元,由原告湖南天酬勤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长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