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7462号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4138462号“DEEPTING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鉴于本案引证商标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鉴于本案引证商标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第1754期商标公告,2021年8月6日)。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由于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62291号关于第44138462号“DEEP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44138462号“DEEPTING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宁勃
人民陪审员采健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