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851号
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声谷A区2号科研楼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U8Q42。
法定代表人:胡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进,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2116号海信创智谷1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123726P。
法定代表人:许富伟。
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祁晨娉
书 记 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