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声谷A区2号科研楼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U8Q42(1-1)。
法定代表人:胡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远大知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15号楼-1至4层1501内3层005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475203G。
法定代表人:丁建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丁建锋,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远大知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远大知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建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远大知新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建锋银行存款人民币4884317.65元[其中支付货款4594453元、违约金229722.65元(违约金以未清偿货款总金额的5%计算)、合理费用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14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