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浪马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水生活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甘肃浪马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天水生活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浪马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生活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浪马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生活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甘肃浪马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生活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天水生活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