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甘050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高翔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仓,该局秦州分局副局长。
2018年4月27日本院收到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7﹞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对甘肃浪马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对地表进行水泥硬化改变土地用途的滑雪场通行道路(面积750平方米)处于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75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在十日内自动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7月17日送达,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是,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限,本案不具备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石亚敏
审 判 员 陆丽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萧 雅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