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远达烟气治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1690号之一 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远达烟气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二郎乡二郎电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二郎乡。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美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89号尊邸华庭2栋2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诉讼代表人:江苏国之***事务所。 负责人:**,该事务所所长。 被告:***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远达烟气治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东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长***贸易有限公司、***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案涉票据的承兑人***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票人***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票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因履行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0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后手给付的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10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履行上述案件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6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20)苏0115民初1099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南京英斯瑞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向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追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上级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涉及***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案件应当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