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2543号之一
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45240A,住所地南京市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086112210,住所地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1号(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2022年6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9元,依法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