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636号
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大武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43220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永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