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420号
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
被申请人: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申请人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68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现金164353.94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9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