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基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6民初734号
原告:洛阳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黄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44TM5A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晓,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潢川县伞陂镇万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26MA3X4M97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基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基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基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