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710号之五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松,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60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阳润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6427xxxxxx420001存款1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