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2民初1727号
原告:**,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甘肃国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HQE56P。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
负责人:卢某。
被告:敦煌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10371025120XC。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敦煌市房产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已预交),由**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