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3民初1215号之二
原告:河北广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国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广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国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广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广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4元,减半收取6332元,由河北广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