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2749号
原告:甘肃鑫顺恒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鑫顺恒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鑫顺恒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鑫顺恒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鑫顺恒源砂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甘肃鑫顺恒源砂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 嘉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