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诉前调确148号
申请人:**,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农民。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农民。
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3L389X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兰州工业学院科技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农民。
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双方因砂石料运费发生纠纷,于2023年10月31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哈达铺农贸市场拉砖、砂石运费欠款共计48000元,限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