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宕昌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民初1224号 申请人:宕昌县***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3MA71YIU7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甘肃省宕昌县。 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3L389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宕昌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宕昌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以200340元为限)。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为担保,保险金额200340元,保险单号1341005390215395746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宕昌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340元,期限为一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522元,由申请人宕昌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