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诉前调确110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农民。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居民。
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3L389X1;
法定代表人:***,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兰州工业学院科技楼5楼506室。
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因追索劳务工资发生纠纷,于2023年8月30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欠款共计135100元,限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