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036号之三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对原告贵州中航万家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4民初100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100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黔0304民初100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100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组织更正为:审判长张绍勋,人民陪审员张德义,人民陪审员杨远志,书记员祖航航。
审 判 长 张绍勋
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
人民陪审员 杨远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祖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