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万家门窗有限公司

贵州中航万家门窗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036号
原告:贵州中航万家门窗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梳池社区水源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142819849。
法定代表人:唐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张虎,系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3号医学院家属楼28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9361522D。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航万家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8200××××0886、2192××××9312账户的银行存款以2495696.64元为限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保函对原告的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8200××××0886、2192××××9312账户的银行存款以2495696.64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期限届满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绍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祖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