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704号之一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椒陵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56733Q。
法定代表人:方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大厦2号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02236B。
法定代表人:姜传强。
被告:全椒神工古典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大墅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2699192M。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春林,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汉(系杨春林儿子),男,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全椒神工古典家俱有限公司、杨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现因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晋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