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常住地安徽省金寨县金武小区5号楼403室。

被告: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大厦2号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02236B。

法定代表人:姜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雷,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於柏,1975年5月17日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马,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申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於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世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慧

书 记 员 陈巧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