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常住地安徽省金寨县金武小区5号楼403室。
被告:安徽德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大厦2号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02236B。
法定代表人:姜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雷,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於柏,1975年5月17日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马,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申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於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世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慧
书 记 员 陈巧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