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执2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1月0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PHQ197B。
法定代表人:张九洲,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九洲,男,1991年0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丰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工程款,但未能实际划拨。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其他方式的查询,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谈龙双
审判员 郑玉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