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PHQ1
法定代表人:张九洲,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九洲,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女,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九洲、***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九洲、***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