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南侧,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340121MA2PHQ197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附财产线索)。担保人杨维礼、仇多义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房屋[权证字号:长丰县房权证房字第××号]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附财产线索);
二、查封担保人杨维礼、仇多义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房屋[限额190万元,权证字号:长丰县房权证房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