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县城关镇超宇集成吊顶经营部、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7228号
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超宇集成吊顶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乐安居公司内。
经营者:麻祖超,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北,始信路东远大尚林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超宇集成吊顶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超宇集成吊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祝远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逸